1.七日内无理由退换货
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签收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以下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制的; 2、生鲜、易腐烂物品; 3、消费者在线下载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产品; 4、报刊投递。其他因商品性质不宜退货且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的商品不符合无理由退货条件。
消费者退回的产品应处于良好状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货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回消费者已支付的价款。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消费者因需要检查商品而拆包检查且不影响商品完好,而电商经营者以商品有瑕疵为由主张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未拆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含有“收货人对商品签字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2. 网购商品如何索赔
(一)假冒商品的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加大对消费者遭受损失的赔偿力度,加大赔偿力度。附加补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补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损害赔偿
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其他治疗康复费用。合理的开支和因缺勤而造成的收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应当给予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补偿金补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身、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为了精神上的伤害。
3、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生产、销售,或者未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告、召回等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赔偿。惩罚性赔偿。
(三)二手商品、奖品、赠品纠纷处理
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考虑该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以及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可以确定卖方从事商业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交换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商奖品、礼品均免费。以供给或者货物用于交换为由请求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平台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的,消费者主张平台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的对承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支持一下。
三、网购赔偿主体
平台内经营者注册网络经营账户、开设网络商店,通过协议等方式将网络账户、商店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收集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公告变更,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注册经营者或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对依法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网络直播间食品经营资质进行审核的法定义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且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费者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直播间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仍对其进行宣传,给消费者造成伤害。消费者主张直播间经营者与提供产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和审核许可,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的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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