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第九条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有权退货,但不适宜使用的商品除外。因商品性质造成的退货,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一些与会者认为,应该对“不适合退货”的商品进行界定。
王龙德专员认为,应该有一个补充规则来解释什么是“不可退货”商品?目前此类规定非常模糊。
张平专员指出,这个“不适合退货”的范围过于宽泛。现在网上购物的纠纷和纠纷大部分都是关于退货的。如果表述为“不适合退货”,任何产品都可以找拒绝退货的理由。这反而会增加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建议取消或重新定义这四个词。
与会者还就如何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蒋壮德专员指出,7天内退货的要求就是俗称的“冷静期”或“后悔权”。消费者还是一个相对弱势的群体,现在新的销售方式给消费者这样一个后悔期,有利于保护他们的权益。
徐卫刚专员认为,虽然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只要想退货且没有给出任何理由,就允许七日内退货是不合适的。消费者有选择产品的权利,也有选择产品的责任。如果无条件退货,可能会出现恶意退货,经营者甚至可能利用这一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恶意退货,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吴晓灵专员建议在该条款后增加一条:“经营者应明确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利。如无特殊规定,7天内可实行无条件换货。”因为网上的很多卖家都是小企业。如果全部无条件退货,可能会对一些小微企业造成损害。商家如果想维护自己的声誉,就应该有权对其所销售的产品规定退换货条件。这也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让双方都有选择的权利。这样一来,即使商家表示不退款、不换货,消费者也有权不选择该商家的产品。
赵少华专员表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必须得到平等保护,退货最好有限制条件,否则会出现一些不合理的情况。 “我认识一个年轻人,他在网上卖东西很辛苦,有三分之一的货是买了然后退货的,退货后几天标签没有撕掉,但产品实际上已经被使用了,这影响了正常运营。”
顾胜祖委员表示,我认为后悔权,特别是七日退货问题,希望相关起草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因为现在很多网购的东西都没有办法退货,比如食品。此外,我们必须防止法律通过后后悔权被滥用。例如,如果您想退货,费用由谁承担?这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和研究。
有与会者认为,草案还应规定网络购物中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
方欣专员表示,网络购物最大的问题之一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看到经营者提供的文字和图片后购买产品,但购买后可能会完全不同。草案应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一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悉或者收到被侵权人投诉后未采取措施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对通过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保证所提供的商品信息的真实性。 “你不能允许虚假产品广告充斥你的网站。”三是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等方式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后者违反商品售后服务或退换货规定的,平台应首先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并追究责任。经营者违约责任。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崇泉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向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应当严格审查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资质。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及时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并按照执法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交易信息记录。网络交易平台的过错导致经营者无法追究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崔庆新 常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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