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23中国直播电商行业研究报告》显示,2023年中国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将达到4.9万亿元,同比增长率达35.2%。杭州素有“电商直播之都”之称,直播电商治理探索在行业内具有重要意义。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关嘉辉表示,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关矛盾纠纷日益凸显,亟待加强法治治理。近年来,杭州互联网法院坚持以裁判立规则、以规则促治理,已审结直播领域纠纷700余件,其中5件案件被评为全国典型案例,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法律风险防范指南》全文:
1. 关于直播营销平台
本指南所称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
1. 资格取得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根据实际业务内容,依法取得和申请下列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依法制定并公布管理规则,依法履行平台管理责任:
1.第三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登记;
(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注册;
(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经营性);
(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登记;
(五)《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6)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七)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8)市场名称登记证;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行政许可或者备案。
2.保存直播相关信息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法保存以下信息:
(一)直播视频保存期限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三年;
(二)商品和服务信息以及交易信息,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不少于三年;
(三)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构成广告的,还应当核实、登记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广告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记录广告活动相关电子数据,保存期限自广告发布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存的其他信息。
3.平台直播营销人员行为监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平台内网络直播营销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直播平台须对平台内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依据身份证件、营业执照信息等进行身份验证登记,建立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核查机制。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对平台内直播营销人员实行信用评级和黑名单管理。建立网络直播营销人员信用评级管理制度,提供与信用评级挂钩的管理和服务;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禁止列入黑名单的网络直播营销人员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
4.直播内容监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禁止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信息内容,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检查,并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发现违法有害信息,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置,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
5. 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理
网络直播平台在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依法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超出消费者同意范围或者与服务场景无关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消费者终止使用其服务后,直播营销平台应停止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为消费者提供账号注销服务,并在平台上向用户公示清晰、便捷的注销方式。
2.关于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者
本指南所称直播间经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指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是指通过网络直播营销方式,直接面向社会公众进行营销的个人。
6. 直播营销人员资质
直播营销人员在直播活动中应当规范自身行为,并符合以下条件:
(1)直播营销人员须年满16周岁,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须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2)从事需要医疗、金融、法律、教育等相关专业知识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取得相应专业资格,并按照相关部门或直播营销平台的要求申报、接受审查;
(三)利用数字人开展直播营销活动的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应当确保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充分授权,明确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并在直播间以显著方式标注,避免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算法相关登记手续。
7. 信息内容要求
直播间经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真实、准确、完整地发布产品或服务信息,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2)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三)销售假冒、劣质、侵犯知识产权或者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产品;
(四)伪造、篡改交易、关注、阅读、点赞等数据;
(5)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高危行为,仍向其进行推广、引导流量的;
(6)骚扰、诽谤、辱骂、恐吓他人,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管制物品等;
(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8.直播营销人员管理
直播间经营者应当建立直播营销人员管理制度,做好直播监控,防范直播营销人员在直播活动中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直播营销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便捷高效的投诉举报和纠纷解决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对违法违规营销行为的投诉举报。
9.直播间的管理义务
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加强直播间管理,下列重点链接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以提示或者其他方式误导用户:
(1)直播间账号名称、头像、直播间运营者介绍;
(2)直播间标题、封面;
(3)直播间设置、道具、商品展示;
(四)现场营销人员的衣着及形象;
(五)其他可能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内容。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对语音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进行实时管理,不得通过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论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10. 禁止不正当竞争
直播间经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以片面比较或者其他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产品声誉;
(2)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描述、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现场讲解、演示等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标交易量、虚构库存数据、发表虚假评价、删除、屏蔽负面评价、预先发布好评等方式诱导消费者非理性购买;
(四)以虚假的“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的价格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5)以虚假的有奖销售或者其他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
(6)以“加工商品”、“缺陷商品”、“不合格商品”等形式冒充真品;
(七)夸大、隐瞒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消费者关心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8)其他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直播间经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虚构、篡改成交、关注、观看、点赞等数据流量,不得进行虚假购买及后续退货等骗取商品经营者佣金。
11. 对商品经营者的披露义务
直播间经营者或者直播营销人员不是商品经营者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其不是商品经营者,并注明商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12. 产品审核义务
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建立直播产品质量控制和合规管理机制,履行直播产品选型、直播卖点等方面的审核义务。
三、关于网络直播营销中的商品经营者
本指南所称网络直播营销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际销售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13. 自营业务标识及进货检验
开展自营业务并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明确自营,并对其经营的商品履行相应的进货查验义务。
14.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开展交易,并保障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以下权利:
(1)法律规定的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换货的权利;
(二)依法提供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3)依法保障消费者通过直播间、订购渠道等发表合法评论的权利;
(四)对消费者关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使用情况等问题的询问,给予真实、明确的答复;
(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者其他售后服务的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无理拒绝;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费者合法权益。
15.依法保护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营销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加强对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得夸大、虚构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病、保健、养生功能,不得向老年消费者推销劣质高价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诱导老年消费者购买不符合或者明显超出其需要的保健食品或者其他商品或者服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营销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加强对未成年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未成年消费者发生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消费行为,充分保障未成年消费者依法享有退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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